
(2017年7月2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)
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,對下列地方性法規(guī)作出修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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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
(一)刪去第七條第二項。
(二)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:“工程質量監(jiān)督機構的質量監(jiān)督員應當經省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?shù)戎鞴懿块T依照國家和省規(guī)定的標準考核合格,持證上崗。”
(三)刪去第四十九條第二項,將第三項改為第二項,修改為:“違反第七條第二項和第十八條,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,擅自施工的;”將第四項改為第三項,修改為:“違反第七條第五項,未按技術標準和國家有關規(guī)定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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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廣東省港口管理條例
將第九條第二款、第三款修改為:“申請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,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辦理審批手續(xù);申請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線的,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。
“港口岸線使用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范圍和用途使用港口岸線,不得擅自改變港口岸線的使用范圍和使用功能。確需改變港口岸線使用人、使用范圍、使用期限、使用功能的,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(xù)。”
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《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和《廣東省港口管理條例》根據(jù)本決定作相應修改,重新公布。